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判字第926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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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 亦同。
- 菸酒管理法(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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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 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 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 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 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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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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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 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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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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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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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