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度判字第577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