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82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行政訴訟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125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 。 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陳述或訴訟類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
-
第 133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