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67年度判字第422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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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建築法(民國 65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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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 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 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