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74年度判字第1121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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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 情形者,不在此限。
- 土地法(民國 64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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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條市縣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征收之。 一、受領遷移費人於交付遷移費時,拒絕收受或不能收受者。 二、受領遷移費人所在地不明者。 三、受領遷移費人不依限遷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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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4 條因征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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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條征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 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其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呈報該 管市縣地政機關備案。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69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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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土地建築使用或為開發新都市、新社區,得選擇適當地 區辦理土地重劃。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主管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送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 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 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