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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法院 84年度判字第23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 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8-2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 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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