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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法院 88年度判字第693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第 9 條
    省(巿)政府、縣(巿)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巿)公所依法辦理 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 第 532 條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 委任。
  • 第 136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 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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