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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法院 89年度判字第1227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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