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89年度判字第1967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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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86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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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 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 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 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 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