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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法院 89年度判字第531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34 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 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七 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 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 第 77 條
    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並得按其情 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 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者,處五千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吊扣其非法營業之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吊銷其車輛牌照。
  • 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公路修建養護、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 84 條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 設置營業所站。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 關備查。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隨車攜帶。 ×××公司派車單 公司地址: 電 話: 編號: 派車日期: 年 月 日
    客戶 名稱 住址 電話
    用車 時間 自 月 日 時 至 月 日 時 共 天
    車號 駕駛員 姓 名 報到 地間 報到 時間
    行 車 路 線
    注 意 事 項 1.過橋、過路、停車、門票等 規費由承租人負擔。 2.超過所訂路線里程、時間者 ,應向公司請示,如未請示 願無條件接受公司懲處。 3.本單未經加蓋本公司戳印者 不予生效。 4.為維行車安全,不得超載。 租 車 費 訂 金
    餘 額
    負簽 責 人章 經簽 辦 人章 駕簽 駛 員章
  • 第 137 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監警稽查人員於舉發時,得扣留違規車輛之行車執 照、號牌或車輛,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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