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323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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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6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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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觀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省 (市) 、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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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公司 登記後,發給觀光旅館業執照及專用標識,始得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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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觀光旅館業、旅行業,違反本條例及依據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予以警 告;情節重大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 一部或全部,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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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風景特定區、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