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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行政法院 92年度判字第76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 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 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 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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