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判字第1469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公司法(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
第 277 條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