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判字第433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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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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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