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判字第651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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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行政訴訟法(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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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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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公職人員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列公職人員受前項處罰 者,公告其姓名。 公職人員受第一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 (構) 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 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六條第一項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使用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