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裁字第964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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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