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4年度判字第1530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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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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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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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行政訴訟法(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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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徵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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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 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94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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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1 條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予公告 ,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 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 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