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4年度裁字第1228號 行政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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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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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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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行政訴訟法(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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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7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 通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