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判字第1399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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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 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