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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裁字第1785號 行政裁定
中央法規
  •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 條
    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辦理寵物登記 : 一、飼主身分證明文件。 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三、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與植入手續費及登記費之繳費收據。 營利性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所飼養之寵物,出生日起六個月內,未經販售 者,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 第 5 條
    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將寵物編號並懸掛寵物頸牌於頸項及植入晶片後 ,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 第 12 條
    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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