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86年度上國字第1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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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6 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 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 定之;協議不諧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 ,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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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 簽字章,發給權利人。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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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