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8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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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 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 ,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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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