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88年度上國字第17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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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公路法(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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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基金,循環運用 :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