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8年度上國字第6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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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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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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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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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 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