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8年度上國字第8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刑事訴訟法(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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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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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扣押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得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載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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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 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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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