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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8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 第 451 條
    或自行判決)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如兩造合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即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 第 453 條
    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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