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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年度上國字第4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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