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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年度交抗字第92號 刑事裁定
中央法規
  •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 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 第 29-1 條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 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 。 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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