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8年度交抗字第37號 刑事裁定
中央法規
- 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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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2 條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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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 會同行政院定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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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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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