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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5年度國字第16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其意思表 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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