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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7年度國字第8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第 136 條
    扣押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得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載其事由 。
  • 第 231 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 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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