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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8年度國字第1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6 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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