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8年度重訴字第5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7 條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 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 18 條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 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 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 外通過。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58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及市區道路交通之安全與暢通,得於交通頻繁之路段,視實際需 要,劃分各種車輛專用道,並應於險要或適當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交通 島等交通工程設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