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年度國字第5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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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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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0 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 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 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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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2 條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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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