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國字第4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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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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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