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國小字第5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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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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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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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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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