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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 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遷移經費分擔原則及監督管理等事 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守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 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勒令停業之條件等監督管 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及營運 應遵守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 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 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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