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8年度易字第231號 刑事判決
中央法規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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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