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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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