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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606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 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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