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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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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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 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 土地法(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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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條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 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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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3 條因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 行政院核准,就關係區內之土地,於災難或調劑期中,免稅或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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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征地價稅。
- 土地法施行法(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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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66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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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應減徵地 價稅;減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