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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99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 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 第 4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 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 者。 六、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 、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 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 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 障亦同。
  • 第 13 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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