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資本額達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勞動基準法)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1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或勞工名卡未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者。
第7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2
勞工係從事有繼續性、不定期之工作,雇主仍為定期契約者。
第9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3
雇主在勞工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內終止契約者。
第13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4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於預告期間,雇主未給予法定之謀職假及請假期間之工資者。
第16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5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定期間預告且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者。
第16條第3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
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其資遣費。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雇主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者。
第17條、第78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75萬元。
2.第2次:50萬元至100萬元。
3.第3次:75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100萬元至150萬元。
5.第5次以上:150萬元。7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勞工請求,雇主仍拒絕發給其服務證明書者。
第19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8
雇主使勞工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第21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9
勞動契約未另有約定且工資之給付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者。
第2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0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1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者。
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2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記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發放金額等事項,或未將工資清冊保存5年者。
第23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3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4
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資。
第24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5
雇主對勞工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或對工作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未給付同等之工資者。
第2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6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者。
第26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17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
第27條、第7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18
雇主未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
第28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19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超過40小時者。
第3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0
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將2週內工作時間加以分配,但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超過2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者。
第30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1
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將8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者。
第30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2
雇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者。
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23
雇主置備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者。雇主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者。
第30條第6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4
雇主以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者。
第30條第7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5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3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6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或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之時間,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時數。
第3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7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
第32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8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者。
第32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29
雇主使非以監視為主要工作之坑內勞工延長工時者。
第32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0
勞基法第3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雇主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調整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33條、第7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1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未予每週至少更換1次工作班次。
第3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2
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且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未給予輪班勞工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或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少於連續8小時者。
第34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33
雇主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4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34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者。
第3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5
雇主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者。
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6
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採行二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時,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者。
第36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7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或依第36條第4項規定為例假調整時,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第4項、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8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者。
第37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39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勞工,雇主未給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者。
第38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0
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除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與他方協商調整外,未由勞工自行排定。
第38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1
對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條件之勞工,雇主未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者。
第38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2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或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特別休假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
第38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3
雇主未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基法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或未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者。
第38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4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或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5
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休假,工資未加倍發給,或事後未給予補假休息者。
第4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6
依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停止勞工休假,雇主未於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
第40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7
對主管機關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其假期內之工資,雇主未加倍發給者。
第41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8
雇主未給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43條、第79條第1項第3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49
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未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者。
第46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50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且未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而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51
雇主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52
雇主未使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未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4星期者。
第50條第1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53
雇主使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期間,未依規定給予產假期間工資。
第50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54
雇主拒絕女工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或減少改調輕易工作後之工資者。
第51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55
雇主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者。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者。第55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75萬元。
2.第2次:50萬元至100萬元。
3.第3次:75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100萬元至150萬元。
5.第5次以上:150萬元。56
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或將該專戶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者。
第56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57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基法第56條第1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未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之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者。
第56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58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者。
第59條第1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59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基法第59條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雇主未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者。
第59條第2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60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經治療終止並審定殘廢者,雇主未按其平均工資依勞保條例規定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者。
第59條第3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61
勞工因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雇主未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一次給付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者。
第59條第4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62
雇主招收技術生,未簽訂或未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案者。
第65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3
雇主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者。
第66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4
雇主使技術生與同等工作之勞工未享受同等之待遇,或於技術生契約中明定留用期間超過其訓練期間者。
第67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5
雇主招收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者。
第68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6
雇主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者。
第70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7
雇主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74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68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80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2.第2次:6萬元至9萬元。
3.第3次:9萬元至15萬元。
4.第4次:12萬元至15萬元。
5.第5次以上:15萬元。 -
五、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 五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 訴願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第 9 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第 30 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 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 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
第 32 條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 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 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 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 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 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 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 ,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 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 者。 二 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 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 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 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 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 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 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 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依據司 法院大法官民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釋字第 807 號解釋,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第 30-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法源資訊編: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 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依據司 法院大法官民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釋字第 807 號解釋,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第 80-1 條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
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第 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