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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365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第 70-1 條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核發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0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 政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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