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15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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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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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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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