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停更一字第1號 行政裁定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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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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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 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 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 私立學校法(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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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 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 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 經費之籌措。 五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 基金之管理。 七 財務之監督。 八 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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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校長出缺時, 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選聘報核。 董事會遴選之校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其資格不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另 行選聘報核;逾期不報或所報仍不合格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指派人員 暫代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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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