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簡字第3871號 行政簡易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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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就業服務法(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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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 欺瞞或提供不實之勞動條件。 三 留置求職人國民身分證或違反求職人之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 明文件。 四 扣留求職人之財物。 五 利用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之機會,使求職人為一定之交易行為,而從 中謀取不當利益。 六 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或其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 七 使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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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違反第三十九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