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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561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第 82 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 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 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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