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45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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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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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條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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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 (市) 及縣 (市) 稅捐。但不包括關 稅及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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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