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789號 行政判決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 第 23 條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 廣告二字。
  • 第 3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 一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三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 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